索引号 | 640300001/2017-71251 | 文号 | 吴党办综〔2017〕80号 | 生成日期 | 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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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忠市促进纺织业提升发展
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吴党办综〔2017〕80号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
《吴忠市促进纺织业提升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吴忠市委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吴忠市促进纺织业提升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和市五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培育壮大纺织产业,加速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力促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纺织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项目建设。凡市级重点纺织产业项目实现当年建设当年投产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0.2%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凡市级重点纺织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实现当年建设当年投产的,按其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0.5%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精准扶贫。凡在自治区确定的深度贫困区、盐同红交界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利通区、青铜峡生态移民迁入区投资建厂并如期实现投产的纺织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鼓励企业以商招商。本市企业或个人(国家公务人员除外)引进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纺织服装项目,所引进项目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1-3亿元、3-5亿元、5亿元以上的,对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四、贴息支持企业发展。凡年度内纺织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未享受其他政策贴息的,按照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工30%以上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企业,根据前款按照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纺织企业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和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吴忠市引进使用高端人才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和《吴忠市推进创新驱动战略行动计划》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奖励企业入规发展。年度内纳入规上统计并连续两年持续增长的纺织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凡年度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宁夏著名商标或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注册成功1件纺织品商标奖励1800元。
九、鼓励企业节约用地。纺织企业对已建成的项目通过改造提升,减少占地面积,土地容积率达到1.0以上的,新建项目土地容积率达到1.2以上的,每节约用地1亩奖励1万元。
本扶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利通区和太阳山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补贴,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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