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7-10 作者: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以及《市县两级行政职权事项指导目录》(宁审改专办发〔2016〕3号)要求,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2446项行政职权调整为2913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和“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调整和修改的职权事项所对应的责任清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依法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保留的2913项行政权力和所对应的责任清单予以公布。
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请登陆吴忠政府门户网(http://www.cdcghz.com/)、查询,凡原有职权类型、职权名称与此清单不一致的,均以此清单为准;自治区与市、县共有职权事项的事权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自治区、吴忠市有关职责分工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自觉维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刚性约束,不得擅自在“清单”以外增加、削减和变更职权事项及内容,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单位)依据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内容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和明确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规范权力运行。
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其调整、变更由权力行使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政府部门(单位)职能变化情况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职权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市编办0953-2039809;市监察局0953-2039160;市政务服务中心0953-2138209;市政府法制办0953-2039310。
附件:吴忠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力运行责任清单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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